玉溪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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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1-11-05 19:04   来源:冯默  阅读次数: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10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玉溪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外国语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全院教师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学术发展。

 

第二章 委员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同时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委员人数为9人。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的专任教师,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秘书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担任,其他成员根据委员资格提名后实行差额选举后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恪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委员候选人应能够履职任满一届(4年);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当选)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调离本院;

(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七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提供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复核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包括每年科研量化积分申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及诉求等

(二)对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及验收评估进行学术评议;

(三)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

(四)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相关学术事项,视需要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要建议或提交要求审定的学术工作提案;

(五)配合岗位聘任与考核小组完成相关工作,尤其是与科研相关的工作;

(六)完成引进人才的应聘考核、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考核时对科研工作的认定;

完成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相关事务

(八)完成因学院发展可能增加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召集并主持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学术委员会有1/3及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院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